铜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鼓县促进民宿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铜鼓县促进民宿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7月19日
铜鼓县促进民宿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
为促进我县民宿业高质量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在铜鼓投资经营民宿,促进我县民宿产业快速发展壮大,加快推动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长寿铜鼓康养胜地”品牌。结合我县实际,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25号)、江西省农业厅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印发的《关于开展“美丽宜居与活力乡村(+民宿)”联动建设开辟乡村振兴新路径的实施意见》(赣农字〔2021〕17号)、《铜鼓县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铜办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适用范围
强化民宿培育期的政策扶持,2021-2023年期间新建或改建营业,房屋间数在6间以上,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150万元/栋以上的民宿项目,在项目建完营业后可申请享受该奖励扶持政策,奖励扶持政策标准和享受年限按具体条款约定执行。(2021年之前建设的民宿符合条件的享受同等政策)
二、奖励扶持政策
(一)在规划建设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1.规划设计扶持。鼓励投资者高标准建设民宿,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开发建设民宿。县旅游主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邀请一流的民宿策划规划团队,帮助民宿投资者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达到中高端民宿规划设计标准,并按规划设计完成建设的,项目建成后可由投资者申报,按每个民宿项目2万元的标准由县财政给予奖励。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推进“美丽宜居与活力乡村(+民宿)联动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创建工作计划,中高端民宿项目所在村庄,优先规划实施美丽村庄整治建设项目。
2.房屋租赁、流转扶持。投资者采取租赁、流转乡村民宅或单位闲置房方式开发民宿项目的,项目建成营业后,分期给予每年6000元的租金补贴,在民宿经营期内补贴年限为10年。由县乡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3.房屋改扩建扶持。采取租赁农民宅基地房屋、农村集体土地房产方式投资建设经营性民宿的,为满足景观要求、功能需求,在确保邻里宅基地无纠纷、不占用耕地、生态红线原则前提下,由县文广新旅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允许在规定宅基地范围外,依托主体建筑用钢构、木质等材料改扩建阳台、露台、阳光房、顶棚等临时建筑配套设施,以及增建50平方米以内的庭院,实施周边生态景观建设。对于超出原宅基地面积扩建的土地,仅限用于民宿建设,不作为宅基地所有权人的新增宅基地面积。若发现所建房屋不是经营民宿则须拆除超面积范围建筑设施。
4.土地利用支持。民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文件精神,县级每年安排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经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经营性民宿招商项目,采取点状供地(商服用地)的方式,支持中高端民宿发展。民宿建筑风格应与周边村庄环境相协调,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容积率不超过1.0。对支持民宿项目发展的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全额返还给乡镇,其中50%用于扶持所在乡镇,50%用于该民宿项目所在村,支持该民宿项目所在地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5.权益保障扶持。投资者采取协议方式合法流转、租赁集体土地或农民宅基地房屋建筑开发民宿项目的,为保障投资者权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作为第三方鉴证人,强化协议效力。
6.客家乐提升支持。现有客家乐提升改建为民宿,其设计方案经县住建局、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文旅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方案建成营业的,新增投资额达到50万元以上且房间数达到6间以上的,县乡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别给予2000元/间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二)在基础设施配套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1.整合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扶贫、卫健、金融等项目资金向民宿聚集区重点倾斜,优先保障建设用地、优先纳入“五美乡村”建设、优先协调管线搬迁改造、优先实施智慧旅游,优先打造一批整洁、秀美、畅通的民宿旅游公路,加快开通民宿目的地客运专线。
2.移动、电信、联通、铁塔、广电网络等通讯网络公司要加强民宿重点区域的通讯信号和网络覆盖基础设施建设,并给予电视收视、网络收费20%以上的资费优惠。
3.供电、供水部门要主动上门服务,为民宿投资者提供水、电安装支持。
4.公路、交通、城管等部门和乡镇要简化手续,支持民宿项目在公路沿线规范树立导视牌,标识设计由文旅部门统一提供。
5.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结合农村厕所革命专项资金,对营业民宿给予资金补助。
(三)在体验活动业态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1.鼓励投资者突出民宿经营主题和特色。在民宿经营中按照各自不同的主题特色增加深度体验活动、相应设施和服务空间,做到具备至少一项体验活动、一个以上室内公共体验活动空间(竹雕、掌扇、竹席、纺织、插花、书法、绘画培训、体育运动等特色体验活动)、一个以上公共休闲功能室(书吧、茶吧、酒吧、棋牌或其它休闲服务),并将该体验做到一定极致程度,实现民宿项目之间的和谐、互补、可持续发展。对于经营主题鲜明,体验活动吸引力强,市场反应好的民宿,优先给予全县最佳民宿评定,重点推荐,重点宣传。
2.民宿经营中通过聘请或培训非遗传承人、手工制作艺人、文体爱好者,组织游客参与竹雕、掌扇、竹席、纺织、插花、书法、绘画培训、体育运动等特色体验活动,并将其作为常态化特色体验服务项目的,由县乡两级财政给予各奖励5000元的支持。
3.县旅游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民宿业主外出专题培训,规范和提升民宿从业人员管理多技能,倡导人性化服务和个性化服务,推动民宿品牌化规范经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休闲乡村民宿经营管理服务培训工作。
(四)在融资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1.把民宿发展纳入中小微文旅企业贷款项目库、财园信贷通、惠农信贷通等政策的支持范围,享受财政担保低息贷款。
2.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支持民宿发展的信贷产品,推出民宿经营权抵押贷款、经营业绩流水贷、税收贷、创业贷等金融产品,简化手续,主动对接,为民宿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五)在办理证照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1.文旅、卫健、住建、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和乡镇要在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建立联勘联审机制,实现民宿开办“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窗发证”一站式审批等工作。到2021年底,基本完成对现有正在经营民宿的证照办理工作,对拟新开办的民宿实行限时办机制,各部门要依法依规、高效优质为其办理相关证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健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住建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民宿的审批以及房屋的建筑和消防安全认定;消防救援部门负责《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公安部门负责《特种行业许可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认定;文旅、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星级民宿评定。
(六)在品牌创建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1.对新获评国家级甲级、乙级、丙级品牌的旅游民宿,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2.对国内外著名民宿企业通过连锁、加盟、合资等方式入驻铜鼓,经评定为四星、五星级休闲乡村民宿,每新增一家民宿(房屋间数10间以上)可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铜鼓本土民宿企业在铜鼓县城范围内达到3家(含)以上并经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休闲乡村民宿的,每新增1家(房间数6间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七)在宣传营销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1.县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大民宿营销宣传力度,依托“一码游铜鼓”旅游线上平台进行民宿的宣传推广,积极组织民宿企业走出去推介,打造“长寿铜鼓康养胜地”民宿品牌。
2.县旅游主管部门要组织旅游企业加强联合营销,加强民宿与县旅游景区的互动,入住县内民宿的游客凭民宿消费凭证,即可享受县各景区(点)的购票优惠。
(八)在税收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1.加大税收奖励扶持力度,对年纳税3万元以上的民宿,自开业年度起,地方实得部分自营业起前五年的100%给予奖励扶持,由受益财政于每年初兑现上一年度奖励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休闲乡村民宿,享受国家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减免、自产农产品免税及进项税费款抵扣等政策。
(九)在营商环境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1.对于民宅改扩建的民宿项目按《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民宿发展工作指南〉的通知》(赣文旅市字〔2020〕22号)文件要求实施。星级民宿可享受县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规定,相关部门到民宿检查需经县营商办许可和备案。
2.鼓励民宿业主与乡村关联方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鼓励星级休闲乡村民宿业主与乡政府、村集体、农户、村民、农副产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利益联结共享机制,把部分民宿增值收益与当地农民和乡村集体共享、实现共赢,可采取产业收益“五股”分配模式:从事休闲乡村民宿的投资者、经营者,所在乡镇、村集体和村民均占有股份,休闲乡村民宿盈利后均可获得分红收益,股份分配原则上投资经营者占大头,余下部分视情况而定。推动星级民宿所在村成立旅游服务公司、旅游休闲乡村民宿行业协会代表乡村和农民,对接民宿业主,配合开展各项管理和服务。
上述各项奖励扶持由民宿投资人自行申报,所在乡镇推荐,县文广新旅局审核汇总,报经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县政府申请奖励资金。星级休闲乡村民宿扶持奖励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报县政府申请扶持。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时也要按照文件要求落实扶持政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文广新旅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