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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办法(试行)》《江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办法(试行)》《江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厅机关各有关部门:

现将《江西省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办法(试行)》《江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0年7月8日

江西省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委《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等11个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若干意见》(赣农办字〔2020〕1号)精神,发挥示范引领创建作用,促进我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示范县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县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政策支持体系健全,管理措施到位,基础条件完备,发展成效显著,示范带动力强的县(市、区)。

第三条  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

第四条  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工作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荐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工作。

第二章  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创建家庭农场示范县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规划编制科学。编制了家庭农场发展规划,发展思路清晰,布局结构合理,工作措施有力。

(二)扶持政策完善。县级党委、政府出台了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家庭农场扶持政策措施,设立县级财政扶持专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重点向家庭农场倾斜。开展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并给予重点扶持。

(三)工作体系健全。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队伍体系健全,家庭农场管理职能明确。

(四)基础条件完备。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登录和管理工作扎实,家庭农场名录和档案数据信息库健全,建立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五)发展成效明显。全县家庭农场总数超过县辖行政村总数,且2/3以上的行政村至少有1家家庭农场,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示范片或集聚区。家庭农场平均土地产出率高于全县平均水平30%以上,平均收入水平与全县城镇居民基本相当,50%以上的家庭农场主参加过专业技能培训。

(六)示范带动力强。家庭农场示范县探索了有效的带农益农利益链接机制,能辐射带动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增加收入,发展模式在全省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  申报家庭农场示范县须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农场示范县申报表;

2.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报告;

3.县级党委、政府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包括财政专项)文件,县乡农经机构建立及相关职责情况;

4.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实施内容及发展规划、扶持资金安排情况、时间进度安排、推进措施、人员培训等内容;

5.家庭农场示范工作基础条件,包括家庭农场名录和档案管理情况,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家庭农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情况等;

6.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包括发展数量和增速,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及占比,家庭农场平均土地产出率、平均收入水平及家庭农场主培训情况等;

7.本县与家庭农场相关的表彰通报、报道、图片资料等;

8.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的上报文件和初步评审意见材料。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七条  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省农业农村厅在开展示范县创建认定的当年,综合全省各地家庭农场发展总体情况,先确定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认定的推荐总数,再根据各设区市所辖县家庭农场发展数量和质量等情况分配推荐名额。

2.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县家庭农场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

3.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西省家庭农场示范县申报表》,附本县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发展规划等综合材料。

4.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申报指标数,组织县(市、区)申报,并对提出书面申请的县进行现场考察和专家初步评审,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

5.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市、县(区)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并组织厅内行业主管部门选派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按程序经厅领导和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将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评选认定拟定名单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认定为家庭农场示范县,并发文公布、颁发牌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立动态监测和管理制度。对于被认定的家庭农场示范县,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加强政策指导和动态管理,国家及省里有关涉农项目、财政资金、人才培养、信贷资金等优先支持,并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示范称号,收回牌匾。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委《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等11个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若干意见》(赣农办字〔2020〕1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引领作用,推动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指主要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返乡创业人员、农村大中专学生、科技人员创办的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的类型包含种植型、养殖型、种养结合型以及三产融合型等。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逐级审核、限额推荐、择优认定的办法,并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确保认定工作质量。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管理,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认定,做好相应的监测和扶持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五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名额分配。省农业农村厅在开展示范认定的当年,综合全省家庭农场发展总体情况,先确定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总数,再根据各设区市家庭农场发展数量和质量等情况分配推荐名额。

(二)自愿申报。有申报意愿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在当地规定时间内经乡镇负责农业农村管理的站(所、中心)审核同意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递交《江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和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三)遴选推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农场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实地调查,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农场,在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择优推荐至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核。设区市按照省级下达的推荐名额,将复核通过的家庭农场汇总表及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以正式文件推荐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级认定。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厅内行业主管部门选派专家对各设区市报送的家庭农场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按程序经厅领导和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将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认定拟定名单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认定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并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第六条 县、乡、村在组织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中,应当尽早将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和时间要求等事项发布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和村务公开栏,让家庭农场经营者充分了解相关事项,力求应知尽知,并尽量通过网上办公等方式简化申报程序。

第三章  创建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创建的家庭农场,必须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原则上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资质。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生产经营场所,实行财务核算管理。

(二)有技能。家庭农场主具有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采用先进实用技术。

(三)有规模。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农产品生产规模达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经营规模与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和农业生产技术相适应。

(四)有设施。有配套的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

(五)有规范。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较齐全,产品通过绿色或有机认证、使用或注册品牌,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对当地农业生产示范带动作用强。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和3年以上发展规划,按照计划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六)有效益。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高于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正常年份农业生产经营年纯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农业收入占家庭年收入的80%以上。

对带贫益贫作用大的家庭农场,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和审核认定。

第八条 申报省级示范创建的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登记备案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

4.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它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

5.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6.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7.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8.属于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材料(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1.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2.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

3.其它不符合创建条件的。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发生其它严重问题的。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依法依规享受有关财税、金融、保险、用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并优先承担有关农业发展项目。市县参照省级示范创建办法评定市级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并争取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示范家庭农场的发展,体现各级政府的导向作用。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地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跟踪监测,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在监测年份的6月1日前填报《江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并报送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不再符合省级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县级应当汇总、核查报市级,并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在7月底前将《江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和相关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厅内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厅领导审定后予以确认,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对于因取消省级示范称号而空出的名额,可以在县域范围内等额推荐递补,也可以在设区市范围内调剂推荐递补。递补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按照与前述相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报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农业厅印发的《江西省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赣农字〔2015〕78号)同时废止,但已经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与依据本办法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具有同等效力。